湖南教师招聘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定义
简单来说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又分成了广义和狭义。广义的主要指的就是承担的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前提条件),即行为人有侵害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损害指涉及到实际的损害和损害的可能性,比如学生在坑坑洼洼的操场上跑步骨折(实际的损害),再如学校知道操场不规范、不达标,但不修建(损害的可能性)。损害后果包含物质性的,如经费损失、教学设施损坏,还有非物质后果,如教师对学生的辱骂,使学生在心理上受到的伤害。
2.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方面指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包含积极作为(如作弊)和消极不作为(如拖欠教师工资);另一方面指的是它必须是行为,思想不能称之为违法行为,只有当思想外化为行为之后才构成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心理。故意指希望发生的具有危害性的结果;过失指在避免危害结果时,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危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产生损害事实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的必然结果。
三、教育法律分类
1.民事责任。主要涉及的是平等主体正常的财产人身关系;后果以财产责任为主,即主要以财产赔偿为主的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行政责任。即在行政活动中由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的独立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行政处罚有申诫罚,如警告通报批评;能力罚,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情形,如对法人的责令停止招生,停办等,对自然人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等;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身罚,如行政拘留;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类型。
3.刑事责任。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类型。主刑指对犯罪分子独立使用的刑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如不能既判有期徒刑又判无期徒刑,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指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在主刑之后适用的刑罚,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以上是对教育法律责任知识点的梳理,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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